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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司长办公会议由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司领导、有关处领导参加;遇有特殊情况,主要负责人可以委托其他司领导主持司长办公会议。

  司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内容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程序是否规范,减免事实是否成立,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初审意见是否合法。对总局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减免税审批项目,还要重点审议初审意见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初审决定经主办司局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司领导签字后,报主管局领导签批。

  报送签批的材料包括:正式发文,办公说明,工作底稿,审批依据,纳税人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省税务机关初核意见。附有实地核查报告、总局内外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也应一并报送。

  第十四条 政策规定不够明确、问题较为重大或者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主办司局在提请主管局领导签批前,应当会签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主办的减免税审批项目,在提请主管局领导签批前,应当会签审批项目涉及税种的主管司局。

  对不需会签政策法规司的减免税审批项目,主办司局主管局领导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政策法规司意见。

  第十五条 减免税审批发文主送省税务机关,抄送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计划统计司、监察局及局内其他会签单位。

  减免税审批发文应当自制发之日起30日内在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减免税审批材料应当整理归档,一案一件,并与其他档案一起移交办公厅存档。

  第十七条 总局应当建立与被减免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减免税审批后续管理。

  省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检查、了解被减免税纳税人实际享受减免税额度、减免税到期是否恢复征税等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总局。

  对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的纳税人虚假申请或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等问题,总局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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