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转境内生产、加工和分装产品的申报资料
对已经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如果转(或委托)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应按照国产产品申报,其申报资料可按《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改变生产现场的情形提供。
五、关于换证期限
2006年6月1日前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国产健康相关产品,拟申请延续的,申报单位最迟不得晚于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前2个月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涉水产品可提前30个工作日)。
六、关于索回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已向我部提交许可申报资料的,在我部作出受理决定前,可书面申请终止申报并索回全部申报资料,接到申请后,我部将退还申请人全部申报资料。已受理的,按照《健康相关产品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规定进行。
七、已经获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申请变更或补发的,批准变更或补发后将发给备案凭证,备案凭证的有效期与原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八、关于采样单及其盖章
2007年2月1日起,负责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的单位在执行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采样时,应填写新《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式样见附件),并统一加盖已向我部备案的生产条件审核用章,不再填写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定的《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样品采样单
被采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采样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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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采样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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