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印发)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于2004年1月15日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目前,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
“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结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我们相应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修订。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