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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


  (四)分项列示1年以上应收未收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分别被投资单位或投资项目说明每项应收股利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的判断;分别贷款单位说明每项应收利息未收回的原因和对相关款项是否发生减值所作的判断。

  (五)分别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其他不重大应收款项,列示这三类应收款项金额、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金额。

  对应收款项应说明如下事项:

  1、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说明其计提的比例及其理由;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的风险较大的应收款项,应说明确定该组合的依据;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收款项,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本年度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性质、原因及其金额。若实际核销的款项是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应单独披露;

  4、应收款项中如有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应予以说明,并单独列示;如无此类欠款,也应予以说明;

  5、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项,应说明其性质或内容;

  6、列示金额(按欠款方合并后的金额)位列前五名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及其对应的欠款年限、占应收账款总额或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

  7、应收关联方款项占应收款项总额的比例。

  8、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的转移,应在附注中单独列示其金额。

  9、以应收款项为标的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需简要说明相关交易安排。

  (六)应按不同账龄列示预付账款余额及各账龄余额占预付账款总额的比例。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账款,应逐项说明未及时结算的原因。

  预付账款中如有预付持公司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的款项,应单独列示。金额较大的预付账款(占期末预付账款总额的30%及以上),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若各会计期间的期末预付账款余额比上期期末预付账款余额增加或减少超过30%或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超过资产总额的10%的,应说明其原因。

  (七)对属于证券化标的且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工具,应分项披露其金额。

  (八)分项列示存货期初、期末金额及对应的跌价准备,披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依据及本期转回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本期转回金额占该项存货期末余额的比例。存货期末余额含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应予披露。

  (九)金额较大的其他流动资产,应列示其内容、性质。

  (十)分别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示其期初金额、期末金额。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列示重分类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及该金额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额的比例。披露本期内出售但尚未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金额,及其占该项投资在出售前金额的比例。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其种类列示长期债权投资的面值、年利率、初始投资成本、到期日、本期利息、累计应收或已收利息、期末余额。

  (十一)分别融资租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期收款提供劳务披露对应的长期应收款金额。

  (十二)分别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披露被投资单位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主要财务信息按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报表数列示。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存在重大差异的,应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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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名│注册地│业务│本企业持│本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期末净资│本期营业│本期净│
│   称   │   │性质│ 股比例 │  表决权比例  │ 产总额 │收入总额│ 利润 │
├──────┼───┼──┼────┼─────────┼────┼────┼───┤
│一、合营企业│   │  │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联营企业│   │  │    │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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