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股份支付进行修改的,应披露修改原因、主要修改条款。
第十节 或有事项
第四十三条 或有负债应按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负债)等分项披露该事项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第四十四条 说明预计负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及本期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必要时,披露可能导致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
第四十五条 如果公司没有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的或有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一节 承诺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按已签订的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对外投资合同及有关财务支出、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大额发包合同、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租赁合同及财务影响、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并购协议、已签订的正在或准备履行的重组计划、其他重大财务承诺等分项说明其存在的原因和金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说明前期承诺的履行情况。如果公司没有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也应予以说明。
第十二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按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规定,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公司的巨额投资、协商中的并购或重组计划、一年内实施的重大经营战略调整、金额重大的债务重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做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第十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股份支付、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现金流量表应按相关
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条 报告期内发生资产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的公司,应专项披露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资产账面价值、转让金额、转让原因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五十一条 政府补助有附加性限制条件的,应同时披露附加性限制条件。对政府补助限定了用途及会计处理的,也应做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应分项说明。
第四章 补充资料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境内、境外财务报告差异的公司,应按以下格式编制净资产、净利润的差异调节表(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例),说明按境内、外会计准则计算的报告期末净资产和报告期净利润的差异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资产 净利润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
2.
……
按《企业会计准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按照上述格式编制合并净资产、合并净利润的差异调节表。
对已经境外审计机构审计的数据进行差异比较的,应注明该境外机构的名称。
第五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分别列示全面摊薄和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第五十五条 金额异常或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或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或报告期利润总额10%以上的)、非会计准则指定的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其性质或内容的报表项目,应说明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变动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