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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
*注:本篇法规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4]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已经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不予披露。

  第五条 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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