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7年第8号)
关于防止肯尼亚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肯尼亚暴发立夫特山谷热疫情。截至12月27日,共报告立夫特山谷热病例32例,其中19例死亡(病死率59.4%)。为防止立夫特山谷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肯尼亚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肯尼亚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立夫特山谷热染疫人和染疫疑似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
二、来自肯尼亚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不应携带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肯尼亚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同时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的灭蚊措施,降低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