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农机化管理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机化管年1表 农机化系统机构及人员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经各级政府授权,具有农机化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化管理部门)及其归口管理的教育培训、科研、试验鉴定、技术推广和安全监理单位,不论是否属于国家正式行政事业编制,也不论其资金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均在本表统计范围之内。
(二)指标解释:
1.农机化管理机构:指经各级政府授权,对辖区内农机化事业负有政策制订、检查监督、规划计划、组织建设、宏观调控、信息收集汇总与传递等管理职能的机构。农机化管理机构分省、地(市)、县、乡(镇)等行政层次,有一个统计一个。乡(镇)级是指乡(镇)农机管理站、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乡(镇)农机站。
2.农机化教育培训机构:
农机化中专: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初、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实施中等专业教育,可以发放学历证书,培养中等农机化专业人才的学校,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农机化职工(成人)中专学校。
农机化学校: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师资、校址和教学设施,负责培养、培训农机化技术人员的学校,包括具备上述条件的农机化培训班。
3.农机化科研机构:指对农机化软科学和农业机械进行研究、开发的机构。
4.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指对农机产品进行试验、鉴定以及技术监督的专门机构。省级指省(区、市)农机化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地(市)级类推。
5.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指对农机化技术、农机具进行示范推广的专门机构。县级农机化技术推广站同时又称农机研究所的,均统计为县级农机化开发推广机构。
对同时从事农机试验鉴定、科研、推广工作,一个机构挂几块牌子的单位,应分别统计,人员按其主要业务也进行分别统计。
6.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指经授权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机构。
7.年末人数:指年末实有人数。为避免重复或遗漏,应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据此,虽在外单位兼职,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即未脱钩)的人员,应继续统计为原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暂不统计;离退休人员不再统计。
8.科技人员:指已取得各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包括同等学历)毕业生已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虽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规定学历,但并未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已取得农民技术员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和从事农机化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也统计在科技人员中。不包括已经调离教学和教学管理岗位的人员。
农机化管年2表 农机化服务组织及人员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农机化管理部门所属及其归口管理的从事农机化作业服务、农机修理、农机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组织,不论其所有制类别和组织形式如何,均应在本表统计,包括从事农机作业、修理和供销等农机化服务的个体户,也包括表一所列农机化系统机构兴办并管理的各种经济实体,但表一中所列的机构和人数在本表中不得重复统计。
具有多种经营服务项目的单位,如其专业分工明确,应将其农机化作业服务、农机修理、农机经营及其他生产经营服务项目各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统计在本表有关栏目之内,不可混合统计。各生产经营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也应分别统计。如分工不明确,应以其主营业务进行统计,不得重复统计。
(二)指标解释:
1.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指利用各种农业机械从事农田作业、农业工程施工、农副产品加工及运输等服务的单位和组织,包括县以上(含县)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乡(镇)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村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和其他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也包括归口管理的排灌站、植保站、航空站等。
农机户:指拥有或承包(租赁)2千瓦以上(含2千瓦)的农用动力机械,自用或为他人作业的农户。两户或多户联合购置、经营农业机械的,只作为一户统计。农机作业户兼营农机修理、农机经营的应分别统计,但人员不能重复计算。其中农机化作业服务专业户指农户用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提供作业服务,其服务时间(一般定为300天)在60%以上;服务收入占全家收入的60%以上。农机化服务专业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2.农机修理厂及修理点:指辖区内从事农机修理的修理厂、修理车间、修理门市部和主要从事农机修理的个体户。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和专业修理点是指经农机化管理部门审核定级的农机修理厂(点)。已开展农机修理业务但尚未审定的修理厂(点)也应统计在内。农机修理人员指实际从事农机修理工作的人员,其中持证上岗人数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应等级农机修理的人数。
3.农机经营机构:指主要从事农业机械、零配件和农机油料供销业务的商业企业及供应网(站)点。其中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为企业,只有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为供应点。
4.其他企业组织:指由各级农机化系统机构和服务组织(不包括个体户)兴办的经济实体(在农机化作业服务组织、农机修理厂及修理点、农机经营机构中均未统计过的经济实体)。例如饮食服务、房地产、期货交易以及非农机产品、商品的生产经营等实体。
5.乡村农机人员合计:指县以下(不含县)从事农机化管理、生产和经营服务的人员。个体中的农机人员,指该户中主要从事农机服务工作的人员。同时,表列单位外的乡村零散农机人员也应该统计在内。
拖拉机驾驶员:指持有正式拖拉机驾驶执照的拖拉机驾驶员。
农用运输车司机:指持有正式农用运输车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同时持有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驾驶执照的人员,以其主要驾驶车种统计,不可重复统计。
农机修理人员:指县以下农机化服务组织中从事农机修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修理厂(点)中的农机修理人员、其他农机化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中主要从事农机修理的人员以及零散农机修理人员。
6.农机供油站(点)贮油能力:指农机供油站(点)符合贮油技术标准的油罐的容量。
农机化管年3表 农业机械拥有量
(一)统计范围:
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和农户及为其提供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实际拥有的农业机械。包括借出、租出、封存、在修和待修的机械。不包括已经报废的,以及专门用于农场工业、森林工业、远洋捕捞、非农业运输、科研教育、乡镇企业的机械和借入、租入等不具有所有权的机械。一机多用的机械,只能按其主要用途统计一次,不得重复统计。
(二)指标解释:
1.农机总动力:指全部农业机械动力的额定功率之和。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用运输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机械及设备。农机总动力按使用能源不同分为以下四部分:
柴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柴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汽油发动机动力:指全部汽油发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电动机动力:指全部电动机(含潜水电泵的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
其他机械动力:指采用柴油、汽油、电力之外的其他能源,如水力、风力、煤炭、太阳能等动力机械功率之和。
2.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14.7千瓦(含14.7千瓦即2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有链轨式和轮式两种。其中36.78千瓦(50马力)以上的专门统计。
变形拖拉机:指对拖拉机进行改造设计,外形、功率等指标仍属于拖拉机规格的农用拖拉机。
(2)小型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小于14.7千瓦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3)拖拉机配套农具:指由拖拉机牵引或悬挂的田间移动作业机具,例如: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旋耕机等农具。
与大中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称大中型拖拉机配套农具;与小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具称小型拖拉机配套农具。但是,旧式农具与半机械化农具改为拖拉机悬挂或牵引的,不能统计为拖拉机配套农具。
3.种植业机械:
(1)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耕整作业(有的也可从事运输、加工等作业)的机械。统计为耕整机的,不再统计为手扶拖拉机。
(2)精量半精量播种机:指由拖拉机悬挂牵引并按规定要求进行精量或半精量播种的播种机。
免耕播种机:指不需要进行土壤耕翻,直接进行播种作业的播种机械。
(3)机动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的水稻插秧机械。
(4)机动水稻浅栽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的水稻抛秧、摆秧、播秧的机械。
(5)专用水稻直播机:指专门用于直接进行稻种田间播种作业的机械。
(6)化肥深施机、机引铺膜机和秸秆粉碎还田机:分别指由拖拉机带动,进行深施化肥、地膜铺放以及作物秸秆粉碎后直接还田的机械。
4.农用排灌机械:
(1)排灌动力机械:指用于农用排灌作业的配套动力机械,包括电动机和柴油机。
(2)农用水泵:指离心泵、轴流泵、深井泵、潜水电泵、混流泵、水轮泵、水锤泵等。与喷灌机械配套的水泵不统计在内。
(3)节水灌溉类机械:包括微灌、喷灌、滴灌、渗灌机械。计量单位为套,一台水泵不论配多少喷头,均作为一套统计。利用天然水流或水利工程落差的压力进行自流喷灌的自压喷灌系统,也应统计在内。
5.植保机械:
机动喷雾(粉)机:指自带动力或与动力机械配套作业的喷雾(粉)机。包括机引式、担架式、背负式。
6.收获机械:
(1)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自走式联合收获机的功率是其发动机额定功率。
联合收获机按用途又统计稻麦联合收割机和玉米联合收获机。稻麦联合收割机包括小麦联合收割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稻麦两用联合收割机。
(2)机动割晒机:指一次仅能完成收割和禾秆铺放的机械,包括割捆机。自身带动力驱动和行走的称自走式割晒机。该项统计仅指小麦、水稻和玉米的割晒机。
(3)其他作物收获机械:指小麦、水稻和玉米收获机械之外的大豆、油菜、棉花和马铃薯及甜菜等作物的收割或果实收获机械。
7.脱粒、烘干机械:
(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2)谷物烘干机:指专门用于干燥粮食或种子的机械。
8.种子加工设备:
(1)种子清选机:指根据种子的物理特性进行种子清选的机械。
(2)种子包衣机:指利用种衣剂包裹种子外表的机械。
9.设施农业设备:
(1)水稻工厂化育秧设备:指从种子处理到起秧的整套设备,一条播种流水线统计为一套。
(2)温室:通过固定的棚架设施,对室内作物生长所需的温度、湿度和光照等进行控制的农业生产设施。包括塑料连栋温室、玻璃连栋温室、塑料大棚温室、日光温室等。
(3)田园管理机:指主要用于温室、果园等地作业的小型田园耕作机械。包括微耕机。
10.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农副产品加工动力机械:指主要用于为农副产品加工作业机械提供动力的机械(包括柴油机和电动机)。
农副产品加工作业机械: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以种植业的主、副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作业机械。其中粮食加工机械指利用水稻、小麦、玉米、豆类和薯类等粮食为原料进行加工的机械。棉花加工机械指棉花采摘后的清选、轧花、清花(籽)、脱绒、弹花等加工机械。油料加工机械指以花生、油菜籽、芝麻等为原料进行油料加工的机械。
11.畜牧业机械:指专门用于畜牧业生产的机械,包括青贮饲料收获机、饲料粉碎机、牧草收割机、机动剪毛机和机动挤奶器等。
牧草播种机指专门用于牧草播种的机械。
牧草收割机是指专门用于牧草收割的机械。
草籽收获机是指专门用于牧草种子收获的机械。
牧草翻晒机指专门用于牧草翻晒作业的机械。
牧草打捆机指专门用于牧草收集、挤压、成形和捆绑的机械。
青贮饲料收获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用于青饲料或作物秸秆收获、粉碎,并制作青贮饲料的机械。
饲料粉碎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用于饲料粉碎作业的机械。
机动剪毛机、机动挤奶器指由动力机械驱动进行剪毛和挤奶作业的机械。
12.林业机械:指专门用于造林、营林的机械,主要包括挖坑机、植树机、割灌机、除草机等,但不包括森工部门机械。
13.渔业机械: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主要包括渔用机动船、增氧机、鱼塘清淤机等。
14.运输机械:
农用运输车:指在拖拉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性能和结构介于汽车和拖拉机之间,动力为柴油机,速度在每小时50公里以下的,载重量为1.5吨以下的农用运输机械。包括四轮和三轮两种。
15.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推土机:指自带动力并配有推土铲,专门用于推土作业的机械。凡统计为推土机的,不能再重复统计为拖拉机。
(2)挖掘机:指自带动力并配有挖掘铲,专门用于挖掘土石方的机械。
(3)装载机:指自带动力并配有铲斗,专门用于装载土石方的机械。
(4)平地机:指与行走机械配套,专门用于土地平整的机械。
(5)开沟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用于开灌溉渠或排水沟的机械。
16.其他机械:
农用飞机:指在农业生产中用于播种、植保喷药等作业的飞机。
17.农业机械原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业机械拥有总量,是指购买和安装农业机械(设备)时所实际支付的金额,以及以后进行各项改造时所增加的价值的合计。具体按以下规定计算:(1)购入的机械,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确定原值;(2)自行制造的机械,按照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原值;(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机械,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原值;(4)对原机械进行改造,按原有机械账面原价,加改造工程中所发生的净支出;(5)接受馈赠的机械,按照同类机械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原始凭证计价,接受设备时发生的有关费用应计入原值。净值是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