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对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1)核查冷处理温度记录。处理温度和时间应当达到第六条第(四)项的要求。
(2)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1要求。
(3)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见附2)。任何果温探针校正值不应超过±0.3℃。温度记录的校正检查应在对冷处理温度记录核查后,初步判定符合冷处理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3.冷处理无效判定。
不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情况之一的,则判定为冷处理无效。
八、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发现包装不符合第六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二)发现有来自未经MAPA注册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生产加工的柑橘,不准入境。
(三)冷处理结果无效的,不准入境。
(四)发现地中海实蝇活虫或石榴螟,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向MAPA通报有关情况并暂停西班牙柑橘输华。
发现议定书中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中方将及时向MAPA通报有关情况,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
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九、其他检验要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进境柑橘的安全卫生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
附1:
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
1号探针(果内)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2号探针(果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 (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号探针(果内)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或 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果温探针安插位置示意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