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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
(林策发〔2007〕11号)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林人〔2006〕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
三条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有关规定,在盗伐或者滥伐林木案件中,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的蓄积数量或者幼树的株数应当分别计算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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