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货物进境申报后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在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出境申报手续前,海关应当将原进口报关单或者转关单数据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因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经海关批准或者责令直接退运的,当事人免予填制报关单,凭《准予直接退运决定书》或者《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向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从原进境地口岸退运出境。对因运输原因需要改变运输方式或者由另一口岸退运出境的,应当经由原进境地海关批准后,以转关运输方式出境。
第二十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附件1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海关退申(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