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编制10名(含局主要领导同志秘书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二、安全监察司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
5.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7.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安全监察司设4个处:综合处、监察执法处、检查指导处、安全许可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三、事故调查司
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
3.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4.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煤矿安全有关信息。
6.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
7.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事故调查司设4个处:综合处、事故调查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