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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处室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人员编制10名(含局主要领导同志秘书1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二、安全监察司

  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2.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负责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工作。

  5.依法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6.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评估工作。

  7.负责指导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安全监察司设4个处:综合处、监察执法处、检查指导处、安全许可处。

  (三)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2名,其中:正副司长职数3名,正副处长职数4名。

  三、事故调查司

  负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执法监督等工作。

  (一)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2.研究和参与起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法规、标准。

  3.依法监察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

  4.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发布煤矿安全有关信息。

  6.承办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监督执法行为。

  7.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处室设置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事故调查司设4个处:综合处、事故调查处、职业健康处、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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