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和《任务分工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工作职能和工作安排适时部署专项检查。要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把握重点,稳步推进。
(一)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和农资商品的市场准入。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记录,特别是建立“经济户口”和产品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切实加强对农资商品市场准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农资商品进入市场。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加强对临时证照的清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照,要一律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二)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突出对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县、乡、村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结合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强化农资市场开办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凭证式合同,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
(三)加强农资商品的质量监测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农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要规范质量抽检行为,不得乱收费。对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测。监测结果和处理意见要依法公示,及时预警,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业生产领域,确保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