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2006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新的、严重病例报告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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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新的、严重│占该地区总体报│ 单位 │新的、严重│占该地区总体报│
│ │病例报告数│告数量比例(%│ │病例报告数│告数量比例(%│
│ │ 量 │ ) │ │ 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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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 │ 5781 │ 15.6 │ 甘肃省 │ 327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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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 │ 3071 │ 6.6 │ 江西省 │ 312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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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 2795 │ 13.9 │ 河北省 │ 188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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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 2514 │ 20.9 │ 陕西省 │ 157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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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 │ 1629 │ 5.6 │ 贵州省 │ 155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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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 1458 │ 3.9 │ 吉林省 │ 13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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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 │ 1108 │ 2.7 │ 云南省 │ 93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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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 1053 │ 4.5 │ 天津市 │ 83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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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 962 │ 7.6 │ 重庆市 │ 80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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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 813 │ 3.4 │ 湖北省 │ 73 │ 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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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 730 │ 5.9 │ 内蒙古自治区 │ 58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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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 571 │ 13.2 │ 青海省 │ 44 │ 21.4 │
│ 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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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 560 │ 8.0 │ 海南省 │ 36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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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 552 │ 10.5 │新疆维吾尔自治│ 33 │ 8.7 │
│ │ │ │ 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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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 388 │ 21.2 │ 西藏自治区 │ 24 │ 28.2 │
│ 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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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 │ 352 │ 4.8 │ 解放军 │ 16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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