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券过户,是指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结算指令中载明的债券交割数额及日期办理债券交割,相应的款项划转由双方另行直接办理,付券和付款不附带任何条 件的结算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与资金同步交割的结算方式。在现有条 件下,结算成员若采用这种方式应事先按本规则第十五条 要求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过渡性资金清算帐户,中央结算公司在确认卖方托管帐户有足额的应付债券和买方资金帐户有足额的清算资金后,同时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见款付券,是指以收到买方资金为条 件,卖方再发收款确认指令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过户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买方通过系统查询获知卖方已将应付债券转入待付帐户后即刻向卖方划款,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正式交割的结算方式。
第三十四条 债券交易结算采用实时全额结算制。中央结算公司在营业日系统运行时间内对指定该日为交割日且条件齐备的已匹配结算指令按照生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及指定的结算方式逐笔办理结算;
对在交割日系统运行时间内因指定券种数额暂时不足,或在指定期限内采用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下,因款项暂时未足额到帐以及暂未收到应发相关确认指令而一次未能成功办理结算的已匹配结算指令,系统将其放入等待队列,待相关结算成员及时补办后,系统将再次启动该笔结算处理流程;
在交割日系统运行时间结束时指定券种数额仍不足,或在指定期限截止时采用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下款项仍未足额到帐,以及未收到相关确认指令的已匹配结算指令,系统不再处理,并通知相关结算成员结算失败。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本规则第七章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违规方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指定期限包括交割日和收款宽限期。收款宽限期是指在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下,收款方允许资金因在途而延迟到帐的期限。收款宽限期为指定交割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系统在收款宽限期内可继续执行采用以上两种结算方式在交割日未办理的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 直接结算成员应及时通过系统查询结算指令匹配情况并关注结算的处理过程与结果,如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七条 结算成员应指定操作人员按照本规则办理各项业务。指定或变更操作人员时,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注册及领取或变更IC卡的手续。IC卡及操作人员口令应妥善保存。IC卡一旦丢失应及时在中央结算公司挂失,并换领新卡。如因未及时办理挂失而造成损失,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