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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失效]


  第二十六条 结算指令是结算成员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结算的正式委托。结算指令包括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基本指令是结算成员向其交易对手方收券或收款的要求和付款或付券的承诺,双方的要求与承诺必须对应。辅助指令是对相关基本指令起补充或更正作用的指令,包括收款确认指令、付款确认指令、修正指令、撤销指令等。所需辅助指令与其所对应的基本指令共同构成一项完整的结算指令。

  第二十七条 基本指令按交易类型设置。基本指令的主要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发令方及对手方托管帐号、结算方式、交割日、债券名称及代码、价格、债券交割额和资金结算额等;回购业务还应含有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到期交割日、到期资金结算额及到期结算方式等项要素。

  第二十八条 结算成员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将要素完整的结算指令于交割日或之前的系统运行时间内通过系统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结算指令的发送实行录入、复核双人操作制。

  第二十九条 系统对指令进行合法性、完整性检查,对需匹配的结算指令各要素逐项匹配。检查无误且各要素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方为可执行指令。

  第三十条 检查有误或不匹配的结算指令不能凭以办理结算,错发指令的结算成员应及时撤消该指令并重新发送更正后结算指令,或以修正指令进行修改。

  第三十一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可执行指令及必要的辅助指令于指定交割日办理交易结算。

  对双方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用户的已匹配结算指令,中央结算公司还将与该中心发来的成交通知单核对,如发生不符,中央结算公司即通知全国同业拆借中心。

  第三十二条 付券方应保证于交割日帐户中有办理交割所需的足额债券;付款方应如期将足额资金划至收款方指定帐户或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资金清算帐户中有办理清算所需的足额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提供纯券过户、券款对付、见款付券和见券付款四种交易结算方式,由交易双方确定每笔交易时共同选用其中一种。回购到期时可采用与首次交割不同的结算方式,由双方在该笔回购首次结算指令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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