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修订稿)
(1999年7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
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和《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 债券 指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及其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行交易的债券;
(二) 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管理和运作的用于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交易结算业务的计算机数据处理和通信系统;
(三) 结算成员 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参与银行间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人。结算成员分为直接结算成员和间接结算成员,直接结算成员中又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
(四) 交易结算 指结算成员为进行债券交易办理债券交割和相应资金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结算成员提供债券集中托管和统一结算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四条 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原则是:实时全额结算;帐户支配权属于帐户所有人;为帐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
第二章 营业日、交割日和系统运行时间
第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