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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联商业银行增加注册资本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新联商业银行增加注册资本的函
(银监函[2006]78号)


新联商业银行:
  你行总经陈巧琦(Rosita Y.Tan)女士2005年12月9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增加注册资本9752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其中菲律宾联盟银行有限公司增资7254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由你行税后利润中提取2498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用于增资。增资后,你行注册资本由3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加至39752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实缴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你行各股东出资比例如下:菲律宾联盟银行有限公司为78.78%,陈永栽为12.74%,其他个人共计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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