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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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