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管理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