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对具有学习借鉴、交流推广价值的市场运行报告,商务部将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参考。对判断、评估市场运行形势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国内外市场信息,商务部将视具体情况,以不同方式不定期向各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商务部结合各单位的市场运行报告,对全国市场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及时发送各单位。
第十八条 建立市场运行评价会议制度。商务部以形势分析会、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重点企业和专家学者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作,共同分析判断市场运行状况,研究繁荣稳定市场的对策措施与建议。
第五章 评比与奖励
第十九条 为强化市场运行报告制度,保证市场运行报告的质量,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商务部对各单位报送的市场运行报告按年度进行评比评定。
第二十条 优秀市场运行报告的主要评定条件:
(一)市场运行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市场运行报告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肯定,或有关观点和措施建议被有关部门和领导采纳,或对市场监督管理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在社会上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报送的市场运行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分项进行打分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对优秀市场运行报告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予适当奖励,对市场运行分析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开展交流学习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