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商运字〔2006〕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做好商品市场运行分析是判断经济运行状况、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是加强信息引导、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市场调控、保障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前提。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市场运行分析工作,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部制定了《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市场运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运行分析工作,规范市场运行报告制度,提高对商品市场的调控能力和管理水平,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报告是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市场运行情况,研究市场运行问题,判断经济运行状况,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衡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内贸流通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为市场运行报告上报单位。
第四条 市场运行报告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两种形式。
综合报告为定期报告,按季度分为第一季度报告、年中报告、前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各单位于季后15日内报送到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专题报告为不定期报告,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和商务部的部署要求确定报告主题和报送时间。
第二章 报告主要内容
第五条 综合报告着重总结描述本地区商品市场的运行状况,揭示反映市场运行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分析影响后一阶段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展望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和运行结果。基本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