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第227号)
深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工商注册登记问题的请示》(深财[1997]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
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第
九十一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44号)第
四条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始得从事验资等项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严重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