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三)质量管理情况;

  (四)保密管理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六)许可证证书及编号使用情况;

  (七)资本构成变化情况。

  第六条 许可管理部门在书面审查中,发现持证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其真实情况的;或发现持证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采取相应措施或相关部门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应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一)持证单位科研生产场地迁址、主要科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二)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科研生产进度严重拖期,致使用户遭受较大损失;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四)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或者发生重大泄密事件;

  (五)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现场检查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评分标准和评定指南》执行。

  第七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管理部门认定其年度检查不合格:

  (一)超出许可范围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

  (三)法人资格被取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通过年检;

  (五)保密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保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失效或者未通过复审;

  (七)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结论为不合格;

  (八)持证单位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提供虚假年度检查材料;

  (十)经现场检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国防科工委复核。

  第九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于每年7月向有关部门(单位)公布持证单位年度检查结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