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附件:1.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价格评估
(一)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外贸企业某一商品进货、出口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进货、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进销价格差异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进货数量、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1.出口单价差异率;2.进货单价差异率;3.进销差价差异率;4.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5.换汇成本差异率。
(三)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外贸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外贸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作为评估本地区单个企业、单个出口商品的基本参数。
(四)评估方法:
1.出口单价差异率
出口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供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虚抵或偷税、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