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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差异调节表编制要求

  1、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编制差异调节表,对相应的栏目进行调整,包括增加或减少栏目。

  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原则上应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依据重要性原则编制和披露差异调节表。

  2、期货经纪公司在编制差异调节表时,应以附注的形式对差异调节表的重要项目进行说明。

  3、主要项目编制说明如下:

  第1项,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应计提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2、3项,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按2007年1月1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2007年1月1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

  第4项,金融工具分拆增加的权益部分的价值,调增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比如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按归属于权益成份的金额调增资本公积)。

  第5项,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应根据2007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

  第6项,根据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和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填列。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其他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调增留存收益。

  第7项,对于拟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根据2007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调增或调减留存收益。

  第8项,对于2007年1月1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根据预计负债的金额调减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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