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8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4号)的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于2007年起全面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为了使新会计准则施行工作高效、稳妥地进行,保证会计信息和监管信息的质量,现就过渡期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现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编制年报的相关规定编制2006年度报告,同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及本通知附件要求,编制股东(所有者)权益差异调节表(以下简称差异调节表),反映重大差异的调节过程。差异调节表应当经会计师审阅并连同审阅意见报我会会计部、期货部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备案。
二、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和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特点,设置会计核算科目,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在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之前,期货经纪公司可继续采用现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自2007年7月1日起,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期货经纪公司应按新会计准则报送月度会计报表相关信息。
四、在2007年1月已经按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的期货经纪公司,按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和月度会计报表相关信息报送。
五、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及编制年报的相关规定编制2007年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