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总行稽核部主管全行的稽核工作。下设若干处室,并配备正、副主任及相应的主任级、处、科级专职稽核人员;各分行的稽核部门也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职级的稽核人员,负责辖内稽核工作。
第七条 各行要按照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熟悉金融业务的条件选配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稽核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专业技术职务形成梯形结构。
稽核部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稽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行稽核部门的同意;其他稽核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本级行稽核部门负责人的同意。
第九条 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核部门要制定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考察和评比。对在工作中发现重大经济问题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稽核部门和人员,应予通报表扬、记功、晋级及物质奖励。
稽核人员有权越级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有关领导如实反映问题。
稽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视情况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稽核部门的职责
(一)对业务经营部门执行国家经济法令、法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二)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进行稽核监督;
(三)对各项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调度合规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四)对各项贷款的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稽核监督;
(五)对各项财务收支、决算进行稽核监督;
(六)对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七)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核监督;
(八)对他行代理本行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九)对行长离任进行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