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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2号)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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