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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第二十二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如果补充侦查事项不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不影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先予提起公诉。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可以根据全案情况制作一个审结报告,起诉书以及出庭预案等应当分别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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