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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国家的申请调查产品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分别要求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补交有关证明材料。上述两家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的申请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六条到第十条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适用于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日本触媒株式会社所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即乙醇胺。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21100、29221200,上述税则号项下的单乙醇胺盐和二乙醇胺盐不在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二、复审调查期和复审范围

  (一)调查期: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复审范围:申请人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规定的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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