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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6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7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荣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国务院确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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