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数据,加强统计数据分析与预测。统计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行业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运行监测系统建设,通过网络协调与管理,建立本地区经济运行的快速反应机制。
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机构熟悉产业情况、掌握产业信息的优势,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建立产业预警机制
部正在建立产业损害预警监测系统,实现产业保护的前置化。要全面收集和分析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产品进出口和产业发展现状等方面数据,为产业反倾销、反补贴等提供支持。各地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重点、敏感产品进出口数量、价格的监测、分析,评估对产业的影响,及时报告,适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五、加强行业经济调节工作,促进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行业调控手段,为产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做好关税和价格管理工作
电子信息产品税目、税率调整以及关税、价格方案制定、军品价格管理等工作,是涉及产业发展全局的政策性调节手段。各地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相关工作,准确及时掌握本地产业发展的动态,适时研究提出行业经济调节方面的政策建议。
2.进一步发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作用,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为进一步发挥电子发展基金的导向作用,根据《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做好电子发展基金各项工作的通知》(信部联[2005]595号)文件的精神,各地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配套,加大扶持本地电子信息产业和信息化发展的力度。
各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基金管理总体要求,在项目申报、专家评审、项目下达、监管验收等环节进一步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基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透明度。
3.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产业发展
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的严格监督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开展创业投资试点,开创了运用政府资金引导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有效途径。建议有条件的省区市主管部门结合当地产业特色,可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运作,利用资本市场,有效引导产业做大做强。
(二)加强联合协调,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和企业“走出去”
深入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商务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开展科技兴贸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为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和企业“走出去”创造了很好的环境。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集中的省区市、国家重点边贸口岸省区市的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家部委的模式,建立相应机制,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共同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