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市[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商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或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的资质升级、降级、增项、变更、注销等,其申请、受理及审批的程序和审查标准,按照《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定条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进行核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其中外国企业应当具有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业绩;自然人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