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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监控贷款整体情况。
  第十四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技术的原创性、领先性、适用性、知识产权的可保护性和这些技术及其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正确评估贷款的现金流情况,并结合贷款的第三方保证、抵质押担保和其他风险缓释因素,正确评估此类贷款的债项等级。
  第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情况、技术创新能力、经营能力、产业政策导向、政策支持力度等正确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重大科技项目和高新技术贷款借款人拟采用或已采用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所处的产业化、市场化阶段,审慎考虑银行适合承担的风险。应当注意通过与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政投融资或其他权益性投融资合作,或通过开展银团贷款、政府转贷款,或其他方式如保险、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品等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基于风险可控和合规的原则,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形式的无形资产为抵质押的贷款试点工作。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引入专家评审机制。根据需要委托技术、金融、财务、相关产业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项目的技术、产品、市场、财务状况及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借款人必须在政策性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政策性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项目借款人出现信用结构缺损、挪用贷款、资本金不到位、企业经营出现重组改制、法律诉讼、重大违约及恶性事件等重大风险情况时,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应当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建立和完善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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