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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公司

  日本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根据该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发现该企业在倾销调查期内只负责产品生产,而该公司关联的母公司日本智索株式会社负责辛醇全部的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后者参加了应诉并按照要求递交了答卷。调查机关对两家企业的股权机构、生产销售职能分工等进行了调查后认为,本案中,在辛醇的生产和销售方面,智索株式会社和智索石油化学可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体,智索株式会社关于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和同类产品国内销售可以被认为是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销售。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智索株式会社除销售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生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或是和其他日本公司在国内进行辛醇的SWAP交易。对于外购交易,智索株式会社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对于SWAP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和销售收入,因此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这两种交易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将其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之外。

  调查期内该公司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以下简称自产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国内销售进行了审查。智索株式会社向关联和非关联的企业销售自产产品,调查机关对交易方式、价格等进行了审查和比较,审查后初步认为,自产产品的关联销售可以反映公平的市场价格,其国内销售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在调查期内,该公司从一家日本石油化学企业采购主要原材料,智索株式会社为了维护和这家日本石油化工企业的稳定关系和购买丙烯的渠道,持有该公司少量股份,并获得一定的股利,因此调查机关有理由推测,智索株式会社购买丙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可能受到了他们之间关联关系的影响。经与其他日本应诉公司自非关联商采购的原料价格比较,调查机关发现其价格明显低于这种非关联交易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他日本应诉公司从非关联贸易商采购的原材料价格来计算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原材料入帐价格;调查机关对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没有将发生的研发费用分摊到辛醇产品,调查机关认为,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应该由公司全部产品承担,因此调查机关根据销售收入对研发费用重新进行了分摊;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报送的会计报告对三项费用依销售收入比例进行了重新分摊。经过调整后,调查机关发现自产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超过了20%的数量。因此,调查机关将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自产产品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通过非关联的日本公司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决定与非关联商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了该公司与日本公司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向中国出口的价格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公司递交的材料,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客户)和其他折扣项目调整;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售前仓储费、售前仓库发生的装卸费用等,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资料,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在国内销售中的职能、销售的专项性、费用支付等做确切的了解,因此暂不接受;对于公司主张的“发票中的折扣”,该公司填报了针对特定日本公司的折扣,但该折扣不仅仅针对辛醇,也针对特定日本公司购买的其他产品,按月根据购买金额支付,由于该折扣不是针对特定的辛醇交易的,而且该公司没有提供具体的折扣标准、折扣在各产品之间的分配方法、销售和折扣数据等,因此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公司没有填报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是机会成本,信用期间的不同会影响到企业的定价策略,因此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信用期间和日本商法规定的年利率来计算信用费用。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工厂-港口)、报关代理费、检验费用、港口费用等调整项目。

  该公司出口销售存在迟延收款的现象,但没有填报信用费用,理由是日本银行的短期存款利息几乎为零,不存在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是机会成本,信用期间的不同会影响到企业的定价策略,因此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信用期间和日本商法规定的年利率计算信用费用;该公司在发票价格之外按照FOB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佣金给非关联的贸易商。该公司认为将FOB价格调整至出厂环节无须扣减佣金。调查机关认为,佣金尽管是在FOB发票价格之外支付的,但是它实际上已经影响到公司的定价策略和具体交易的价格,进而影响到价格的可比性,应该在贸易环节调整过程中扣除。

  日本协和发酵有限公司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除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外,还外购部分其他公司的辛醇产品在日本国内销售,还和其他日本公司在国内进行辛醇的SWAP交易。对于外购产品在日本国内的交易,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对于SWAP交易,没有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和在账务上体现销售收入,因此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决定将这两部分交易排除在正常价值的基础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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