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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终止辛醇案反倾销调查公告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6年3月7日调查机关接收了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智索石油化学株式会社《关于辛醇产品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暨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6)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6年1月、2月和4月,调查机关分别对本案申请人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补充材料。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及所附证据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三)发布延期公告

  2006年9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2006年第70号公告,决定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截止日期为2007年3月15日。

  二、 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沙特阿拉伯、日本、欧盟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辛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辛醇,英文称为Octanol(oc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为:C8H18O
  化学结构式为:(略)

  产品描述:辛醇为无色有特殊气味的可燃性液体,与多数有机溶剂互溶。主要用于生产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己二酸二辛酯(DOA)、对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邻苯二甲酸二仲酯等增塑剂,还用于生产丙烯酸辛酯及其衍生物。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600。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国内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辛醇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征、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

  1.物理和化学特性

  中国国内生产的辛醇和被调查产品物理性质均为无色、有特殊气味的可燃性液体,与多数有机溶剂互溶。辛醇熔点为-70℃,沸点为184℃,密度为0.834,折射率为1.4316,闪点为81.1℃。化学性质主要表现在辛醇与含氧的无机酸或有机酸作用生成酯,与五氯化磷作用生成氯辛烷,与氢卤酸作用生成卤辛烷,两个辛醇分子间去水生成二辛醚,辛醇氧化成辛醛,辛醇加氢生成烷烃。

  2.生产工艺流程

  目前,辛醇工业化主要生产方法是丙烯羰基合成法。中国国内生产的辛醇和被调查产品在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上完全一致,其生产流程为:丙烯与合成气反应生成正丁醛与异丁醛。正丁醛直接加氢反应生成正丁醇;正丁醛如果先缩合,再加氢就生成了辛醇;异丁醛加氢生成异丁醇。

  目前国内外丁醇、辛醇多采用一套装置进行生产。丙烯羰基合成法分成两种工艺流程,一种是切换式生产,该生产工艺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全部生产丁醇或辛醇。全部生产丁醇时丁醛缩合系统暂封闲置,将生产流程切换为丁醇流程,操作中只是改变加氢、精馏系统的操作条件;而全部生产辛醇时则开放丁醛缩合系统装置;另一种是联产式生产,为一次投料生产出丁醛后,再分别产出丁醇、辛醇。丁醇、辛醇的产量比例可以通过适当降低或提高丁醇或辛醇生产线的负荷来调节。中国国内生产的辛醇和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主要为丙烯和合成气。

  3.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等

  辛醇主要用于生产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OP)、己二酸二辛酯(DOA)、对苯二甲酸二辛酯(DOTP)等增塑剂,还用于生产丙烯酸辛酯及其衍生物,也用于压敏粘合剂、表面涂料、表面活性剂、抗氧剂、柴油和润滑添加剂、纺织和化妆品工业用的溶剂和消泡剂等方面,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和化学助剂原料。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显示,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产的辛醇,又使用被调查产品。国内生产的辛醇与被调查产品销售渠道包括通过代理商销售或直接销售给辛醇用户。国内生产的辛醇与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一致。关于国内生产的辛醇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替代性方面,利害关系方均未提出异议。

  综合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辛醇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及价格变化趋势等方面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因此,中国国内生产的辛醇和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本案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为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其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辛醇产业(以下简称国内产业)。本案裁决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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