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我部审核,已批准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7家单位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
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6号)
二、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7号)
三、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8号)
四、胜利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
(卫职技字〔2006〕第A-009号)
五、中国石化集团安全工程研究院(职业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