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7〕7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部业务主管(挂靠)社会团体、基金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要求,顺利完成全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我部决定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热衷于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把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为坚决纠正和清理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契机,作为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
二、清理工作的原则、范围、目标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清理范围包括,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卫生系统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我部代管的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清理工作的目标是,大幅减少,适当撤并,减轻负担。清理工作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方式和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