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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向入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二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该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为行使其表决权。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二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该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六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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