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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经过筹建与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筹建,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方案;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开业申请;

  (二)验资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主要管理制度;

  (五)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六)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宗旨;

  (三)注册资本及股权设置;

  (四)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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