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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6.领证注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核准开业后,筹建工作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决定机关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7.开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取得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刻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向开业审批决定机关报告开业日期。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开业延期申请。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审核内容

  (一)筹建

  1.筹建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业务发展、风险控制的分析合理可行;

  3.筹建工作方案中关于募集资金、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落实措施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4.发起人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签订程序合法有效;

  5.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齐全、翔实,信息披露恰当;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开业

  1.开业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章程(草案)的内容完备且合法合规;

  3.社员符合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条件;

  4.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5.验资报告合法合规,附件齐全;

  6.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7.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和要素齐全且合法合规;

  8.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理事、理事长、经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10.从业人员符合要求;

  11.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齐全;

  1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机构名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冠名为:“××县(市)××乡(镇)××(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或“××县(市)××村××(字号)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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