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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


  三、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的培训、技术、信息服务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等。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贷款可以给予适当贴息,对能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在资金上要给予重点支持。研究并支持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并对生鲜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率先进行农业保险试点。

  (十三)加大投资支持力度。要整合各类农业投入资金,构建完善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融资体系,形成多方推进的合力。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采取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和外国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十四)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要在落实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税收政策,加大企业创新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对于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的季节性收购资金,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办理,切实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创新信贷担保手段和担保办法,采取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形式,帮助龙头企业解决抵押困难。农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探索和完善政府与银行联手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区域合作模式。鼓励和扶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外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

  (十六)加大出口支持力度。积极促进园艺、水海、畜禽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出口型龙头企业建立质量可追溯系统,开展产品和生产体系认证。继续完善农产品出口公共服务体系,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农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出口型龙头企业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积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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