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通知
(公通字[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1月26日)
为正确、有效地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公安机关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关于未达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
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