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部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通知
(2001年9月19日 汇发(2001)166号)
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的在京各有关单位外汇业务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现就此次移交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银行自身经营有关的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外汇业务移交北京外汇管理部的公告》办理。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下列印章废止:
1、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3、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章(1)-(7)。
4、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1)-(6)。
5、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
三、自2001年10月1日起,启用下列印章:
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2)。
2、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2)。
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2)。
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非贸易外汇审核专用章(2)。
5、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5)-(10)。
四、除上述印章变更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内设各司、北京外汇管理部在你行预留的印鉴均继续有效。其中,北京外汇管理部在你行预留的印鉴可扩大使用范围用于办理在京各有关单位相关业务,我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业务移交后,数据报送渠道变更如下:
(一)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送进口单位付汇电子数据方式不变。自2001年10月1日起,纸质付汇单据,包括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第一联和进口付汇备案表第三联,改为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报送,但交换邮件的收件地址暂不变更(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邮政编码:1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