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检察官培训条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八日
检察官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
第四条 检察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第二章 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