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已实施一年,为进一步加强单证备案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函〔2006〕904号文件有关规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进行备案管理的单证。
二、检查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检查或到出口企业实地检查备案单证的方式进行。要将2006年出口货物(特别是异地收购货物)出口额增长过快、价格变动较大、出口货物中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比重较大、曾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等出口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各地的检查面应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标准:
(一)对外贸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总户数的40%以上;生产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总户数的20%以上。
(二)对一户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50%以上。
三、检查的内容
(一)出口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