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四)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安全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为规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基础环境和设施标准,实现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编制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各级节点机房和布线工程技术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四)》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建设中相关节点机房和布线工程。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各级节点机房和布线工程技术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一月)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包括四级节点,各级节点应根据网络、服务器等系统设备数量和规模的不同、机房面积的不同,对照本技术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实施机房和布线工程,以满足各级节点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的实际需要。各级节点可以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实际需要,提升和扩展本节点机房和布线工程的实施标准,但至少应满足本技术规范所规定的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验收将以本技术规范为基本依据。
本技术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1993年2月1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1993年9月1日实施)制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一致,以国家标准为准。
省级节点机房和布线工程技术规范
1.机房工程实施要求
1.1 总体原则
应设独立机房,不应与其它任何非信息系统设备共用同一空间。根据机房功能、规模等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机房内不同设备对环境的不同要求,便于空调控制、灰尘控制、噪音控制和机房管理,应采用隔离墙将大空间分隔成不同的功能区域。机房区内的隔断墙不必隔热,可使用玻璃隔断。对于面积小、功能单一的机房不需要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