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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经征求财政部意见,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自小麦入库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按月计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市斤4分,其中每市斤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其余每市斤0.5分主要用于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费用等,由总公司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补贴具体拨补上,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根据分公司上报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用款计划,将补贴拨付给分公司,再由分公司按托市收购粮食数量每年每市斤3.5分保管费用的标准和贷款利息及时足额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托市收购的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盈亏归中央财政。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按时出库,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出库的,中央财政停止拨付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四、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会计核算问题

  1.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有关核算要求,最低收购价粮食业务的会计核算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在“商品粮油”科目“市场调控粮油”明细科目下设置“最低收购价粮食”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实际成本。该明细科目应按粮油品种设置明细账。

  (2)在“应收补贴款”科目“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明细科目下设置“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应收补贴的计提和收取情况。企业可在该科目内设置价差、费用、利息等明细科目。

  (3)在“补贴收入”科目“市场调控粮油补贴” 明细科目下设置“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取得的补贴收入。

  (4)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价高于成本价应上交财政的价差收入部分。

  (5)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明细科目下设置“市场调控粮油销售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收入” 明细科目,核算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6)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成本” 明细科目下设置“市场调控粮油销售成本-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成本”明细科目,核算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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