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二)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三)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四)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
第十四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五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六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应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成果办;
(三)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成果办;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成果办。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八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